颜忠军
律师

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 (三)、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2019-09-30 20:25:54
25W+
北京京信律师事务所觉得很赞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