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理解问题。 一、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二、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A)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B)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C)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三、职工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 四、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2019-09-29 11:10:45
26W+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