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理解问题。 一、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二、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A)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B)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C)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三、职工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 四、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2019-09-29 11: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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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金芳:前两天,河北廊坊的一位法官在家突发疾病死亡,家里书桌上放着案卷,最终被认定工亡。

    2019-09-29 19:37:17 回复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