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湖南省)怎么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综合上述两个文件可见,湖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问题要分为两个时间段来分析。停工在一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在工资支付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怎么理解“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呢?只有准确理解这个条文,才有利于疫情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标准的贯彻执行,才能确保在保障劳动者疫情期间基本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既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基本工资”,这样会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不能理解为“全部工资”,这样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一般支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密切相关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通讯补贴等款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失业保险标准”具体怎么计算?由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故,每个地方的标准都有差异,以长沙市为例: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根据长沙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85%提高至90%,调整后,市城区失业金标准为153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86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