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报销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目录之外的医疗费,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该部分费用由谁承担也就成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温馨提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条例只是规定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减少损失,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解除合同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2、如果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目前的统一的做法是单位承担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单位不参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参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对工伤保险的实施带来不利。
2019-09-24 1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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