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从上述两个法条可见,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段时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实际上是默许企业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并未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缴费。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于单位交得少,社保局自然核发得少,工伤职工怎么维权呢? 温馨提示: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差额,工伤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差。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来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19-09-23 1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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