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电脑打印的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时间 1985年4月10日)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 立法者为未来立法,这就要求立法者对将来发生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但立法者的预测也是有限的,科技的发展远远超出了人的想象,1985年当时电脑极为罕见,因而《继承法》的条文难免会有空白或者漏洞。 当电脑已普及,对“亲笔书写”的理解也应与时俱进。自己敲键盘打印出来的,算不算亲笔书写呢? 电脑打印的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打印遗嘱,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综上所述: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遗嘱为打印形式主张遗嘱无效的,不予支持。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应从遗嘱形成受何人意志主导上判断。遗嘱人亲自操作打印工具制作的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书面遗嘱的制作由他人主导完成的,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应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2019-12-22 16: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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