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因而,试用期总体上是对用人单位有利的一种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故,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问题。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发生纠纷时,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试用期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