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