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
2019-12-01 18: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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