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述两个条文,表面上看好象相互矛盾,实际上并不矛盾。《解释(二)》的措辞是“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而《解释(三)》的措辞是“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同样是出资,但是出资的目的不一样,一个是为双方、一个是为自己的子女。 温馨提示: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父母支付全部款项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款项由夫妻共同支付,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的出资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019-11-22 1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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