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4)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5)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6)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情形。 温馨提示:若在诉讼中发现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赔偿金。
2019-11-10 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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