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从上述规定可见,国家法律并未区分计划内生育与计划外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后果是缴纳社会抚养费。故,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情况分析: 用人单位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从上述规定可见,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建立,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综上所述:即便用人单位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写入规章制度,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9-11-09 17: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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