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因其违法的严重性和明显性,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公定力,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变为有效。 因此,从法理上讲,针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诉讼不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一个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都不可以通过时间的流逝而获得法律效力。确认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既符合法理,也符合国际惯例,更与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相吻合。目前,我国法院司法实践中有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的判例很多,这类型的判决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鉴于无效行政行为“重大而明显”的违法性,为排除该行为对当事人乃至社会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进行立案审理,有利于实现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特别的权益救济途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避免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碍于“起诉期限”的限制而无法得以实现。
2019-11-05 2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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