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离婚协议书》重大法律风险提示: 1、《离婚协议》有关房产归属的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该房产的执行。须及时过户。 《离婚协议书》作为内部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此种权利处分是否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应以处分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动模式为准。只有进行过户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否则,不能取得对抗执行的权利基础。 2、《离婚协议》有关抚养费的约定,不能笼统约定多少钱一个月。否则,后续纠纷不断,徒增诉累,劳民伤财。 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应当分开写。比如:生活费每月人民币XX元整,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正式票据各负担一半。特别是生活费必须约定一个递增标准。否则,按现行标准可吃肉、五年后只能吸粥、十年后只能喝风。 3、《离婚协议》有关探望权的约定,必须可操作性强。否则,探望权就会变成“只能探听无法望见的权利”。 若只是笼统的约定:随时可探望对方抚养的子女。“随时可探望”的约定好看,不好用,一旦离婚,探望权只能是“空中楼阁”无法落地,只闻其声、不见其人。比如:寒假暑假能否带小孩外面旅游?春节在哪方家过年?周未能否把小孩接走?必须约定清楚。否则:昨日去探望,归来泪满巾。
2019-11-05 1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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