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条文不能机械的理解与适用,否则就会违背立法本意且对当事人不公平。比如: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只要摆了喜酒,当地群众就视为夫妻,同居数月甚至更长时间也未领证,若退彩礼,对女方不公平;比如:领了证,但是女方不愿意共同生活,或者领证后不久就分居、跑路,若不退彩礼,对男方不公平。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应酌情返还一部分。
2019-11-03 17: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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