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法院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两个条文可见,《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应履行。离婚后夫或妻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约定的,可以另一方为被告、子女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受赠子女也可起诉要求履行。

2019-10-23 23: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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