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争议最大的焦点就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温馨提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参与分配。

2019-10-23 0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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