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上述法条的措辞是“可以计算至……”,并不是“应当计算至……”。因而,具体到个案而言,误工时间并不是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故意拖延伤残鉴定导致无法及时定残的,以具备定残条件之日作为定残日;鉴定机构未在委托鉴定的合理期限作出鉴定的,按照委托指定期间或者有关鉴定期间规定的最后一日确定定残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残疾等级改变的,按照重新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日,重新鉴定维持原残疾等级的,按照原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日。

2019-10-17 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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