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支款项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支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由用人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由劳动者占有、使用的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借用的财物,基于劳动者的借支系非职务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法律关系,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

2019-10-16 22: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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