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怎么正确理解“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经检索相关案例,部分仲裁委及法院认为: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只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倍加班工资差额。实际上这种裁决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的方式对这个问题已“一槌定音”! 任XX诉重庆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2016〕189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最高法民再2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3倍支付,而不是2倍补差。 实际上原劳动部对这个问题早有明确规定,但部分地方仲裁委及法院仍我行我素! 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重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2019-10-08 12: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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