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自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系),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权狮子大开口,更无权在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直接将劳动者的工资扣除。 温馨提示: 劳动者为了方便保留证据,应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用中国邮政的特快专递邮寄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人事负责人。劳动者自己保留好邮寄回执(存根)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的复印件,备用。
2019-10-02 16: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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